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管轄權的情形下,當事人應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勞動爭議解決過程中,當事人提起的勞動仲裁申請可能面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管轄權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9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將不符合地域或級別管轄原則的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然而,在實踐中,一些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并未按照規定處理,直接拒絕受理,給當事人合法權益帶來了困擾。
首先,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在處理無管轄權案件時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規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機構,而受移送的機構則應依法受理。即使受移送的仲裁機構認為案件不符合管轄條件,也應按規定向上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報請指定管轄。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一些機構未按程序執行,直接拒絕受理。
其次,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之間存在著管轄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在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應向共同的上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報請指定管轄。這是為了避免因管轄爭議而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然而,一些仲裁機構未能妥善解決管轄爭議,導致案件陷入僵局,影響了勞動爭議解決的效率。
第三,當事人在收到不予受理時,根據法律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因管轄權不予受理的這種情況不應被視為勞動爭議已經經過仲裁前置處理,人民法院有責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否則,當事人可以通過向不具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從而規避“一調一裁兩審制”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
因此,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確無管轄權的處理問題,需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一方面,為確保案件按照規則移送,如果仲裁機構拒絕受理,當事人應據理力爭,請求仲裁機構主動協商解決,確保案件能夠正常進行。另一方面,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在審查中若認為對案件確無管轄權,不應視為仲裁前置處理完成。否則,當事人有可能選擇繞過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向不具備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收到不予受理的通知后從而規避勞動爭議處理的正常程序。綜上所述,嚴格執行仲裁的程序,可以保障勞動爭議處理的順利進行,也能提高勞動爭議解決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