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繳社保,員工可索賠走人
在勞動關系中,社會保險(簡稱“社保”)的繳納是企業和員工都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設立的強制性制度。然而,在現實中,一些企業為了降低成本,或者部分勞動者為了拿到更高的“到手工資”,會選擇“私下約定”不繳社保。
無論是企業主動提出不繳社保,將社保費用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員工(約定),還是員工為了多拿錢而主動向企業保證不要求繳納社保(承諾),這些“口頭協議”或“書面承諾”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社會保險制度不僅關乎勞動者個人的養老、醫療、失業等權益,更具有社會保障的公共屬性。它是國家強制建立的社會互濟機制,任何個體或單位都無權通過私下協商來排除或放棄。一旦發生爭議,法院不會認可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企業仍需承擔補繳社保的法律責任和相應的行政處罰。勞動者也隨時有權反悔,要求企業補繳社保。
企業管理者必須認識到,即使員工簽署了“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承諾書,這份承諾書在法律面前也毫無效力,無法作為企業免除社保繳納義務的證據。這種做法不僅規避不了法律風險,反而會因為“未依法繳納”的行為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發現企業未依法繳納社保后,可以直接向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即時生效的權利,無需提前三十天通知企業。只要企業存在未繳納任何社保的行為,即可觸發勞動者的解除權。當勞動者依據上述理由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進一步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合規建議與維權路徑
1.?給企業的合規建議
對社保繳納問題采取零容忍原則,嚴格按照員工實際工資和當地規定的基數、比例足額、按時繳納所有法定險種。
一旦發現歷史欠繳或漏繳,應立即主動與社保部門和員工溝通,進行補繳,以降低被動解除合同和支付經濟補償的風險。
2.?給勞動者的維權路徑
如果您發現企業未依法為您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采取以下維權步驟:
1、收集工資條、銀行流水、勞動合同、以及社保查詢記錄(證明企業未繳)等關鍵證據。
2、向用人單位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稱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告知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因企業未依法繳納社保而解除勞動合同。并同時提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社會保險是勞動者最基礎的民生保障。任何試圖規避社保義務的行為,都將在法律面前宣告無效,并可能導致企業不僅要面臨補繳罰款,還要承擔員工解除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的巨大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