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對轉租知情,可以收回房屋嗎?
房屋轉租合同是指承租人將出租人出租給其的全部或者部分房屋再出租給第三人的合同。根據《民法典》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這一規定明確了出租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解除權,就視為放棄解除權。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這里的六個月是一個除斥期間,不能延長。即出租人在六個月內不提出異議,就失去了解除權,不能再以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為由解除合同。這個除斥期間的起算時間,應當是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的時間,而不是轉租合同的訂立時間。
那么,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的事實,如何認定和舉證呢?這是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也是影響轉租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的關鍵。
在司法實踐中,對出租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事實,往往會產生爭議。在對該事實進行認定時,法院對此會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結合案件中當事人的訴求和主張,通常承租人主張出租人雖然沒有明示同意轉租,但因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租的情況且未在法律規定的6個月異議期內提出異議,從而應當認定出租人同意轉租。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應當對此事實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可以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出租人通過收取次承租人的租金、張貼租金催告的通知等方式,已實際了解轉租事實。
總之,轉租合同能否繼續履行與出租人是否同意轉租有關,出租人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六個月異議期屬于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或者延長,也不能由當事人協商變更。當事人應當注意保留相應的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能夠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審判實踐中,對出租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的事實,通常應當由主張出租人同意轉租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出租人的知情情況。如果舉證不能,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