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通知工會應當如何補救?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直接影響到勞動者的就業和生活。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我國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循的條件和程序,其中一個重要的程序就是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將解除的理由通知工會。本文將對這一程序進行簡要分析。
一、法律規定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這一規定的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即用人單位有法定的解除事由。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這些條件,即使通知了工會,也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而四十三條這一規定的主要內容是,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將解除的理由通知工會,征求工會的意見,如果工會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還須研究工會意見,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這一程序的目的是,讓工會作為勞動者的代表和維護者,對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進行監督和審查,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未成立工會應如何處理呢?
對于已成立工會的用人單位,在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比較容易操作通知工會的流程。但實踐中,不少企業還沒有成立自己的工會。在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是否仍然有義務“通知工會”呢?這是勞動爭議案件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爭議,對此有兩種觀點和實踐。
第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事先通知工會,其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存在工會組織,否則通知的對象都不存在,也就沒有通知工會的義務。這是從邏輯推理的角度進行的理解。
第二種觀點認為,從《勞動合同法》第43條立法本意看,工會介入用人單位單方辭退的程序,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隨意單方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侵害勞動者切身利益。如果企業沒有工會即可不通知工會組織,那么以上法條的立法目的就難以實現。因此,即便用人單位自己沒有設立工會,也同樣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通知企業所在街鄉或區縣的上級工會。
三、用人單位的補正程序
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未事先通知工會,但在勞動者起訴前補正了程序,那么就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那么,用人單位應當如何補正程序呢?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一)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應當向工會說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具體事由,包括解除的時間、方式、依據等,以便工會了解情況,提出意見。
(二)應當征求工會的意見。用人單位應當聽取工會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意見,尊重工會的建議,與工會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如果工會認為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用人單位應當認真考慮工會的意見,糾正錯誤,或者提供合理的解釋。
(三)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應當將最終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工會,告知工會是否采納了工會的意見,以及采納或者不采納的理由,以示尊重和負責。
總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這是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程序,也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一項有效措施。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這一規定,否則將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也應當了解這一規定,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未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金,但如果用人單位在起訴前補正了程序,勞動者就不能要求賠償金。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注意這一規定的具體內容和操作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