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的廠房是違法建筑,該如何處理?
一、什么是違法建筑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因此,違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房屋、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和雖經批準但租賃期限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等。
二、違法建筑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自始不存在的法律后果,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必履行合同義務,已經履行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因此,違法建筑租賃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承擔合同無效后的法律后果。
那么,法院在認定違法建筑租賃合同無效時,會遵循什么原則呢?一般來說,法院會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充分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房屋使用狀況、合同主體義務、合同履行情況等因素,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責任,實現各方當事人之間利益的救濟與平衡。
具體而言,法院在認定違法建筑租賃合同無效時,通常會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法院通常會審查租賃房屋的產權狀態和違法性質。實踐中,違法建筑的情形通常較為復雜,有的房屋是出租人自建的,有的是出租人從他人處購買或繼承的,有的房屋是整體違法的,有的房屋是部分違法的,有的房屋是在租賃期間加建或改造的,有的房屋是在租賃期間被政府部門認定為違法的。這些不同的情形,對于當事人的過錯認定和責任分擔都有不同的影響。因此,法院在審理這樣的案件時,會根據具體案件的事實,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對租賃房屋的產權狀態和違法性質進行準確的判斷。
第二,法院會考察當事人對房屋狀況的了解程度和審慎義務。出租人作為租賃房屋的管理人或實際控制人,對租賃房屋的實際狀況相較承租人而言應更為清楚,因此,出租人有義務向承租人如實告知房屋的違法情況,不得隱瞞或欺詐。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前,也應當對租賃房屋的性質、權屬、合法性等進行審慎的審核,不得明知房屋違法而承租。法院在認定當事人的過錯時,會根據當事人的認知水平、專業背景、合同訂立過程、合同內容等因素,綜合判斷當事人是否盡到了相應的義務。
第三,法院會區分合同無效的不同情形和法律后果。合同無效有全無效和部分無效之分,全部無效是指合同的全部內容都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無效是指合同的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影響其他內容的效力。在違法建筑租賃合同中,如果出租的房屋整體是違法的,那么租賃合同應當認定為全無效;如果出租的房屋部分是違法的,或者出租的房屋包括合法和違法的兩部分,那么租賃合同應當認定為部分無效。全無效和部分無效的合同,其后果的處理也有所不同,全無效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部分無效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就有效部分繼續履行,也可以根據情況解除合同。
三、合同無效后應如何處理?
在違法建筑租賃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法院在處理合同無效后果時會涉及房屋返還、房屋占有使用費、公共事業費用、保證金、押金、裝飾裝修損失、設備損失、改擴建損失、搬遷補償款等諸多事項,且往往本訴與反訴交織,如遺漏個別后果處理可能造成雙方利益分配的失衡,故處理這類案件時存在一定難度。
綜上所述,違法建筑租賃合同的效力認定和處理原則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涉及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平衡。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充分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房屋使用狀況、合同主體義務、合同履行情況等因素,合理分配當事人的責任,實現各方當事人之間利益的救濟與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