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分割勞動合同解除補償金、競業限制補償金?
勞動合同解除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競業限制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后,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間每月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那么,當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這些款項時,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否需要在離婚時進行分割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離婚時,應當協議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協議分割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按照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依法判決。
那么,勞動合同解除補償金、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呢?目前,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有一些原則和方法可以參考。
對于勞動合同解除補償金、競業限制補償金,一般認為它們是勞動者已經提供的勞動價值和兩次就業間隔期間的生活保障或因競業限制而收入減少的一種補償,可以認為是工資的一種替代形式。既然勞動所得的工資、獎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可認為不從事某項勞動或者一段時期內不勞動所對應的補償費用,亦應認定為共同財產。若離婚發生在補償金支付期間內,則考慮婚齡與補償款所對應工作期限的長短予以分割。例如,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獲得了勞動合同解除補償金,且該補償金是按照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的,那么在離婚時,應當將該補償金中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相對應的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關的部分則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用人單位約定競業限制,且在離婚后仍在競業限制期間內,那么在離婚時,應當將該方已經領取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未來將要領取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則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不予分割。這樣的處理原則和方法,既體現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和激勵,又維護了配偶的合法權益。
總之,離婚時如何分割勞動合同解除補償金、競業限制補償金,是一個涉及夫妻雙方和用人單位的復雜的法律問題,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綜合考慮勞動合同解除補償金、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性質、目的、來源、支付時間等因素,來判斷其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如何分割。我們在簽訂離婚協議時,要注意明確約定勞動合同解除補償金、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歸屬和分割方式,避免或減少因此引發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