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誰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在購買人身保險時,“如實告知義務”是一個繞不開的核心問題。簡單來說,就是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會詢問一些與風險相關的重要情況,投保人應當如實回答。如果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能拒賠或解除合同。但在實踐中,經常出現一種情形: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并非同一人,比如父母為子女投保、子女為父母投保、夫妻互相投保等。這時就會產生一個爭議問題——被保險人是否也應當承擔如實告知義務?
一、如實告知義務人是投保人
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是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被保險人并不當然屬于合同當事人。因此,如果要求被保險人直接承擔如實告知義務,在理論上會面臨一個問題:違反合同相對性原則。也就是說,合同義務原則上只約束合同當事人,而不能當然約束第三人。
二、被保險人更了解自己的健康狀況
盡管法律規定較為明確,但在實際操作中,問題并不簡單。一方面,被保險人往往比投保人更清楚自己的身體狀況、既往病史和就診情況;另一方面,如果被保險人不承擔任何告知義務,就可能出現這樣的風險:本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人,通過他人代為投保的方式,規避健康告知要求,從而引發道德風險。
三、如何判斷
(一)如何正確認定“投保人明知”
法律要求投保人告知的,是其明知的情況,而不是“應當知道”的情況。這一點非常重要。也就是說,法院不能僅僅因為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客觀上患有某種疾病,就推定投保人一定知情。否則,就等于變相擴大了投保人的告知義務范圍。在判斷投保人是否“明知”時,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如父母、配偶、子女等);2、雙方共同生活或接觸的緊密程度;3、疾病的類型及嚴重程度;4、是否有明確診斷或長期就診記錄;5、疾病是否對日常生活、工作產生明顯影響。只有在綜合上述因素后,才能合理判斷投保人是否真正知情。
(二)保險人不能“繞開”投保人進行詢問
如實告知義務的前提,是保險人進行了明確詢問。因此,保險人應當直接向投保人詢問,而不能僅詢問被保險人,或要求投保人轉述其向被保險人詢問的內容。如果保險人同時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進行詢問,只要其中一人如實告知相關情況,就可以視為投保人已經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未如實告知,需要綜合判斷投保人是否屬于“明知而未告知”。
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情形十分常見。法律雖然未直接要求被保險人承擔如實告知義務,但并不意味著可以“規避告知”。對投保人而言,謹慎、真實地告知,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最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