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預約合同,該如何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預約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另一種合同(本約合同)的合同。例如,當事人簽訂了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約定在將來訂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合作開發合同等,這些都屬于預約合同。預約合同是一種獨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遵守預約合同的約定,履行訂立本約合同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是什么?
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或者在磋商訂立本約合同時違背誠信原則導致未能訂立本約合同的,應當對對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責任。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不同于本約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本約合同時,因過錯導致對方誤信而簽訂了本約合同,或者因過錯導致本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對對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責任。
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或者在磋商訂立本約合同時違背誠信原則導致未能訂立本約合同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利潤損失。損失的計算應當根據預約合同的內容和性質,以及當事人訂立預約合同時可以合理預見的后果,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如果預約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定金,可以按照約定的數額或者計算方式確定賠償金額。
解除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或者在磋商訂立本約合同時違背誠信原則導致未能訂立本約合同的,對方可以解除預約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解除預約合同的效果是終止當事人之間的預約合同關系,使雙方恢復到訂立預約合同之前的狀態。
如何判斷預約合同的違約?
預約合同的違約的具體情形有以下幾種:
明示拒絕訂立本約或者以行動表示拒絕訂立本約。當事人一方在預約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明確表示不愿意訂立本約合同,或者采取與訂立本約合同相反的行為,如轉讓預約標的、與他人訂立同類合同等,均構成違約。
對未決條款惡意磋商。在訂立預約合同時,當事人可能會對本約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磋商,所達成的一致意見稱為已決條款,未進行磋商的部分稱為未決條款。對于未決條款,雙方應當本著訂立本約合同的目的,誠信進行磋商。如果一方在磋商過程中,提出明顯背離預約合同約定的內容,或者故意拖延、阻撓、拒絕磋商,導致本約合同不能訂立的,構成違約。
對已決條款重啟磋商。如果一方在磋商過程中,對已經達成一致的條款重新提出修改或者增加條件,從而導致本約合同不能訂立的,構成違約。如果一方違反已決條款,從而導致本約合同不能按照已決條款訂立的,亦然。
判斷預約合同的違約,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表現、合同內容、合同性質、行業習慣、公序良俗等因素,以及違約的后果和影響。如果當事人對預約合同的違約有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和具體情況,作出認定和裁判。
預約合同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當事人應當履行訂立本約合同的義務,否則應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賠償損失和解除預約合同兩種。判斷預約合同的違約,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如有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